全国政协委员毕井泉:像打击酒驾一样打击“侵权假冒”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毕井泉为他长期关注的“老”问题带来一份“新”提案。他建议,“参照治理酒驾做法,把制造和销售侵权假冒产品行为直接入刑”。
毕井泉曾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据他介绍,目前,普通商品、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涉案人“明知”、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案件才会被移交公安机关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他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介绍,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与地方就业、税收、GDP增长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很多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应该移交没有移交等现象普遍存在;由于行政机关执法与刑事机关的证据标准、调查程序、对案件判断不同,也存在案件移交不出去的问题。
毕井泉强调,造假、掺假、贴假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与盗窃抢劫财产没有本质差别。不能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就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不利于鼓励创新,不利于推动产业升级。他希望推动法律的修订,对生产、销售、运输造假掺假贴假商标产品的违法者,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研究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的有效衔接,甚至是队伍的整合。
他在今年《关于参照治理酒驾做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提案》中提到,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实施,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直接入刑。开始很多人担心法不责众,法律难以执行,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由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
“治理酒驾的做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毕井泉说,如果参照这种方式,把制造和销售侵权假冒产品行为直接入刑,彻底切断假货流向市场的链条,就一定能大幅减少此类违法行为。
他的具体建议包括,修订相关法律,在食品、药品、种子、肥料、农药及所有商品中,存在造假、掺假、贴假商标行为的,在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处罚的基础上,对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向境内外发货者均按“行为”而非“后果”论罪,初犯且能供出供货人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严格监管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时间通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由行政主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予以处罚,公安机关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进行立案调查;密切“行”“刑”衔接,鼓励各地探索公安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的具体做法;强化信息公开,所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处罚结果均须向社会公开。
“法不责众只能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不能成为不作为的理由。”毕井泉表示,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创新、鼓励科学发现,才能给专利、商标的持有者和高质量产品生产者以激励和保护。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秦珍子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4年03月10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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