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国内苏沪两队为何被认作“消极比赛”,而不是“假球”?
684

苏沪两队为何被认作“消极比赛”,而不是“假球”?

观察者网2023-04-22 19:36:362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

2023年4月17日,针对之前已经闹得沸沸扬扬的2022-2023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上海久事篮球俱乐部与苏州肯帝亚篮球俱乐部之间在季后赛附加赛第三场最后第1分37秒开始的、被广大球迷称为“假球”的情况,中国篮球协会开出了历史上最重的罚单(以下简称“苏沪处罚”)——

两俱乐部分别被罚款五百万元,两位主教练(及中国篮球名宿)李春江和李楠分别被停止注册(即通说的“禁赛”)五年和三年,两俱乐部总经理蒋育生和史琳杰分别被限制从事篮球相关工作三年和五年……

此次“苏沪处罚”事件后,绝大多数篮球迷对处罚表示满意并拍手叫好,声称中国篮球还有希望,但也有部分网友们对此次处罚提出了诸多质疑,比如:为何处罚的名目是所谓的“消极比赛”?到底什么是“消极比赛”?为何会出现所谓的“消极比赛”?“消极比赛”又是如何认定的?

一、“消极比赛”的定义

“消极比赛”是一个彻底的汉语词汇,如果你将其翻译为“negative match”或“negative competition”等再搜索,你不会得到什么有用的信息。在西方国家,“消极比赛”被视为广义的“操纵比赛”(Game Fixing)——“是指为了达到预定结果而违反竞赛规则甚至法律进行比赛的行为”——的一部分或一种现实形态。

区别于由比赛裁判进行的“操纵比赛”,“消极比赛”的“作俑者”主要是比赛队伍及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从管理层到教练再到运动员。因此“消极比赛”可被定义为“由比赛队伍作为主要违规主体进行的操纵比赛的行为”。

球员们在比赛中(图片来源:Osports全体育图片社) 球员们在比赛中(图片来源:Osports全体育图片社)

二、“消极比赛”的目的

正如其母概念“操纵比赛”所言,“消极比赛”需要违反竞赛规则甚至违反法律,而比赛队伍主动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自然不是毫无原因的。

各种形式的赌博是违法型消极比赛的主要目的,除此以外,在诸如争冠、争夺季后赛席位或保级等重要的比赛场次“放对手一马”并收受对方给出的贿赂,或在实行主客场赛制的比赛中,通过在客场向对方让球,使对方获得俱乐部赞助商提供的主场获胜奖金并与对方“分红”,也是从事违法型消极比赛希冀的原因。

上述违法型消极比赛,涉及组织赌博、行贿、合同欺诈等多种显而易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但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消极比赛并非基于违法犯罪以获得“罪恶之财”的目的,其往往是为了大的规则允许的某些特殊的利益,而背弃了“拼搏向上、勇于争先”的基本体育精神,以“失小得大”的方式 “笑到最后”。

此类“合法”但“背德”的消极比赛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1。在下一阶段的比赛中避开更强的对手。

如2002年,参加当届世界女排锦标赛的中国女排为了避开当届夺冠热门、强大的意大利队,连续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比赛中分别输给希腊和韩国。为此,中国女排遭到了国人严厉的批评,最终不得不发布了那封著名的向全国人民道歉的公开信[1]。

2。在下赛季的选秀中获得更好的签位。

北美四大体育联盟著名的选秀制度对体育迷们而言几乎人尽皆知,而选秀制度建立的目的便在于避免强弱差距过于悬殊,以使得此时的弱者也可能在未来成为“豪杰”。这就给了某些一时无法改变队伍实力,想要“赢得未来”的队伍以操作的空间。

以NBA为例,在1984年以前,NBA的选秀采用固定顺位制,这导致不少排名靠后的球队为了争抢状元签,故意选择在常规赛最后阶段放水输球。这一现象在1984年时达到了极致——那一年,为了争夺乔丹、奥拉朱旺、斯托克顿、巴克利等未来的传奇巨星们,休斯顿火箭、波特兰开拓者、芝加哥公牛等球队在常规赛结束阶段疯狂输球,引得球迷们怨声载道,不得不导致NBA联盟在1984-1985赛季时修改了选秀原则,将固定签位制修改为概率抽签制,以减少“摆烂”的现象。

3。向某些友好的对手“让利”。

如笔者一样的意大利球迷,一定不会忘记2004年欧洲杯,那届欧洲杯除了“希腊奇迹”外,让意大利球迷更难以忘怀的恐怕是卡萨诺进球后的眼泪——意大利虽然在最后一场中凭借卡萨诺的进球战胜了保加利亚,却因为“相互间比赛进球更少”,不得不被最后一轮踢出2:2的默契球的瑞典和丹麦队“做掉”。

而2004年的“北欧默契”,绝不是国际足球史上的第一次。早在1982年的西班牙世界杯上,西德和奥地利两个德语国家就曾经凭借一场让观众昏昏欲睡的1:0携手晋级世界杯淘汰赛,并因此淘汰了同组的阿尔及利亚队,缔造了著名的“希洪之耻”,以至于日后阿尔及利亚球迷观看两队的比赛时,纷纷焚烧玩具钞票以表达不满。

4。出于特别的经营要求。

并非所有的职业赛事参与者都以“永远争第一”作为自己参赛的唯一目的,有不少职业赛事俱乐部偏偏以“小本盈利”、“广开黑店”等作为自己的经营方针,其往往在某一赛季中以夺得特定的名次而不是冠军为目标,所有的经营手段也是为了这一目标而进行的,因此,“超出目标”的比赛,可能导致俱乐部得不偿失,还不如直接放弃。

例如,某些俱乐部以杀入当年的季后赛为目标,所以重要球员特别是外援的合同一般只会签到某个特定的月份,如果一不小心杀入第二轮,那就得和相关球员续签合同,此外,俱乐部还需要支付更高额的赢球奖金、名次奖等,从而会大量增加额外支出,但俱乐部因此获得的收益,如分红、俱乐部赢球奖金等,却不一定能弥补这些支出,索性把比赛“放了”了事。

对此,想必像笔者一样的AC米兰球迷,还对十年前让人啼笑皆非的“24.5场”事件记忆犹新。

当年AC米兰从利物浦租借来的阿奎拉尼,如果赛季内出场达到25场,米兰就需要花600万欧元从利物浦买断他,但为了压价这区区600万欧元,米兰的两位“BOSS”贝卢斯科尼和加利亚尼硬是要求主教练阿莱格里不让当时已经成为球队核心中场的阿奎拉尼首发出场(首发计为出场1次,替补则是0.5次),导致当时米兰由伊布-卡萨诺-阿奎拉尼-诺切里诺组成的“死亡梯形”缺了一角,本来表现不错的米兰在赛季后半段掉线,丢掉了意甲冠军,欧冠也早早被淘汰出局。

三、对“消极比赛”的处罚

对于违反法律的消极比赛,责任人自然会得到法律的严惩,这从意大利的数次“托托内罗”(足球丑闻)到中国足球的“打黑反赌风暴”再到去年年底的“斯诺克大禁赛”无不如此。

但对于那些只是违反比赛规则的消极比赛,相关的处罚可并不多见,在上一段落中笔者所述的多次影响巨大的消极比赛事件,当事主体均未受到惩罚,并正常参加完了比赛。

甚至于,某些在竞赛上被认为是严重有问题的比赛,在事后仍然未得到纪律方面的追罚。

例如,1993年雅加达男篮亚洲杯,中国台北和朝鲜为了避免获胜后,以小组第一的身份迎战另一小组第二的中国队,在比赛中消极比赛,最终比赛在中国台北以14-7领先时,直接被裁判叫停并宣告终止。此后中国台北和朝鲜都正常参加了之后的淘汰赛,“倒霉”获胜的中国台北在淘汰赛第一轮被中国队淘汰,而朝鲜队更是一路闯关,只在最后的决赛中输给中国队,获得当届亚洲杯的银牌。

但仍然有部分并无违法嫌疑,且有着明确“利用规则”的现实目的的消极比赛事件,遭到了赛事管理机构的处罚,这些遭到处罚的“未违法消极比赛”包括:

1998年东南亚足球老虎杯,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胜者将在下一阶段比赛中迎战夺冠热门越南队,为避开越南队,两队在比赛中“争相输球”,在比赛将要结束时,印尼门将姆希尔德·阿芬迪主动将球打进自家球门。最终,印尼队被亚足联罚款40000美元,阿芬迪被判终身禁赛。

2012年伦敦奥运会,包括于洋、王晓理在内的来自中国、韩国、印尼的八位羽毛球女双运动员出于竞争更多奖牌的因素,在小组赛最后一轮即使面对全场观众嘘声仍消极比赛,最终被国际奥委会取消伦敦奥运会参赛资格。

最近的一次对无违法嫌疑的消极比赛进行的处罚,发生在此次“苏沪处罚”事件前不久——2023 年 4 月 14 日,NBA达拉斯独行侠队因在4月7日对阵芝加哥公牛队的常规赛中有损联盟的行为而被罚款 75万美元。

根据NBA官方的说法,独行侠队违反了联盟的球员休息政策,并通过行动和公开声明表明其希望输掉比赛,以提高其在2023年 NBA 选秀中保留首轮选秀权的机会。除此以外,联盟没有发现比赛造假的现象。

四、“消极比赛”如何认定

此次“苏沪处罚”事件后,有部分网友提出了两点质疑:

一是为什么如此严厉的处罚只采用了看似“轻描淡写”的“消极比赛”,而不直接指明其是“假球”;

另一种则从篮球爱好者的角度出发,质疑所谓的“消极比赛”是如何认定的——“难道比赛中我就得48分钟全心全意120%发挥,有几个失误犯规就会被认定为‘消极比赛’”?

首先,关于中国篮球协会为何未将“苏沪处罚”认定为“假球”,只需查证一些出现了“假球”字样的法律法规——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切实强化行业自律自治的通知》——便可发现,“假球”一词实际上涉及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有行政、司法机关可以使用该概念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对某一事件进行界定。而中国篮球协会只是管理中国篮球运动的社会团体和专业竞赛组织,只能从竞赛角度或合同角度,对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及相应的处罚,故中国篮球协会自然不会越权认定相关赛事为“假球”。

其次,如前文定义项所言,消极比赛,归根到底是一种“为了达到预定结果而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而中国篮球协会作为中国篮球运动在专业竞技层面的管理者,自然可以从篮球规则、专业竞技的角度,判断一场比赛是否属于消极比赛。

《篮球规则》第一章开宗明义地说明了篮球运动的本质:“篮球比赛由2队参加,每队出场5名队员。每队的目标是进攻对方球篮得分,并阻止对方队得分。”同时,“比赛由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如到场)管控。”

因此,如果中国篮球协会委托的专业裁判团队、技术代表,经过审核一场比赛的经过,判断本场比赛中出现了数量显著超过正常、且极其集中地违反“进攻对方球篮得分,并阻止对方队得分”的基本篮球比赛原则的情况的,这场比赛即可以在相关专家签字的比赛报告中被认定为“消极比赛”。

笔者试在此列举部分认定“消极比赛”的证据,即进行了消极比赛的典型行为:

1。在进攻中,未采用正常手型控球的,如准备接球时握拳或把手背在身后的;

2。在极短时间内,连续发球失误的;

3。对手感火热的对方进攻球员继续进攻时仍然未进行防守的;

4。在无对抗的情况下连续丢球的;

5。在对方投篮时,未第一时间进行防守或追防,坐视对方获得充足的投篮空间的;

6。在防守时有缩手动作的;

7。多人作为防守方在防守时不卡位、不冲抢篮板的;

8。在进攻时间绰绰有余的情况下选择迎着对方防守强行出手的;

9。在进攻且看表的情况下,在最后时刻不出手而选择传球,导致进攻时长违例的;

10。在明显的主动失误的情况下,与裁判发生争执,被吹罚技术犯规甚至违体犯规的;

……

以上情况,出现一次可能说是意外,出现两次可能说是状态不佳,出现三次可能说是全队疲惫不堪……但在短时间内,连续、集中地出现多次呢?还有谁敢拍着胸脯说自己没问题吗?

五、结语

截至本文发稿时,此次“苏沪处罚”事件已告一段落,CBA联赛运营单位中篮联公司首席执行官张雄先生已表态未发现此次事件涉及假球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两家涉事俱乐部上海久事篮球俱乐部和苏州肯帝亚篮球俱乐部均已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将积极、大力进行相应的整改工作。

在此,笔者希望引用一段关于职业体育运动颇为精深的总结来结束本文(即使原文针对的是足球):

篮球是一项运动:依赖于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结合。这些资本的提供者不可能有一致的目标。然而,如果有一个制度框架来鼓励合作,如果不同的组成方有合作的意愿,那么目标接近或一致的机会就会增加,结果是胜利者增加失败者减少,各国政府、篮球协会、俱乐部、球员、投资者、球迷之间不断加强的关系可以使篮球迎接相应的挑战。篮球发生变化,人们也发生变化,但为现代篮球的发展所做的任何有益的努力,都终将保证一点——

篮球仍然是“大众的游戏”。[3]

参考资料:

[1]中国体育报:《中国女排致球迷公开信 为“假球”事件道歉》,https://www.chinanews.com.cn/2002-09-26/26/226859.html

[2]原文引自[英]史蒂芬·摩洛:《足球经济的奥秘:足球、金钱、社会》,金艳丽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181页。

责任编辑:张迪

0002
评论列表
共(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