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打招呼”顽疾!自然科学基金委明确24项禁止行为→
◎ 科技日报记者 操秀英
5月24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请托行为禁止清单》,集中对科研人员、依托单位、评审专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等“四方主体”明确提出24项禁止行为。
作为我国资助基础研究的主渠道,科学基金肩负着推动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重任。但是,评审专家被“打招呼”,不仅严重影响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秩序,也严重破坏了科研生态。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项目评审是科学基金管理的关键环节,维护评审公正性事关优秀人才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事关国家科研事业的发展大局,事关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的实际成效。
正因此,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将整治评审专家被“打招呼”顽疾作为开展主题教育调查研究暨“科学基金调研年”活动的重大调研主题,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科技部纪检监察组指导下,广泛开展调研,深入研究整治措施,优化完善评审流程,严格评审纪律要求,做到正面引导、极限防守、严肃惩戒,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切实维护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断培育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为科研工作者心无旁骛地开展创新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专门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请托行为禁止清单》,亮出禁行红灯、敲响警示洪钟,进一步压实和规范“四方主体”的责任和行为。
自然科学基金委上述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系统进行负责任的举报。比如,一旦发现评审专家被“打招呼”,我们将迅速研判并对评审工作作出必要调整,查明问题真相并严肃处理。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驻会监督工作组接受会议期间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科学基金相关管理规定或科学基金公正性承诺等的投诉举报,并组织开展专家公正性调查。
该负责人表示,今年的项目评审工作,在继续严格执行回避、利益冲突管理、保密、公正性承诺等制度的同时,还将进一步采取一系列新举措,运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加以防范。例如,在会议纪律方面,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围会”;除会议提问环节外,避免评审专家与答辩人员主动交流;答辩人员在答辩结束后,不得在评审专家住地和会议地点逗留。在评审专家选取方面,将进一步优化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和人员结构,合理设置小同行、大同行比例等。此外,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专家库建设、项目分组、通讯评审意见“纠偏”、会议信息保密等方面也出台了新措施,提出了新要求。
今年如果发现“打招呼”问题,会怎么处理?“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人。”上述负责人表示,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个人有违反规定或妨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典型的将公开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比如,发现申请人存在“打招呼”问题,一经查实,相关项目将被中止评审程序;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人员将被永久取消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
上述负责人强调,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委内工作人员严管严查,对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行为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记录违规行为。上述调查、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自然科学基金委未来选择评审专家的重要参考。同时,将继续坚持正面引导,进一步加大学风作风建设宣讲力度,推动形成良好科研生态,支持我国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为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贡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
请托行为禁止清单
一、科研人员禁止清单
(一)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及名单。
(二)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分组及评审结果、会议评审时间地点及讨论意见等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信息。
(三)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进行游说、说情、送礼、行贿等。
(四)接到会议评审答辩通知后至会议评审结束前,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的专家进行请教、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
(五)实施或者参与“围会”行为。
(六)协助他人或者单位实施请托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依托单位禁止清单
(一)打探、收集评审专家信息。
(二)纵容实施或者纵容参与请托行为。
(三)有组织地实施请托行为。
(四)不积极配合、拖延、包庇、阻碍或者干扰请托案件调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托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或者参与列入科研人员禁止清单的行为。
三、评审专家禁止清单
(一)违反保密规定,披露按要求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评审信息。
(二)主动向申请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透露自己的评审专家身份。
(三)投感情票,搞“人情评审”。
(四)利益交换、收受礼品礼金、接受贿赂等,投利益票。
(五)评审专家参与请托、相互请托,违规为申请人、依托单位获得项目提供帮助。
(六)接受会议评审邀请后至会议评审结束前,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请教、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
(七)接受或者未拒绝其他请托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禁止清单
(一)泄露评审专家、未公开的评审意见等工作秘密;未经批准或者非因岗位工作需要,打听和询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等保密信息;超越职责和规定权限查阅或者操作他人评审过程信息。
(二)参与或者接受请托,违规为申请人、依托单位获得项目提供帮助。
(三)违反利益冲突回避有关规定,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有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兼职人员、流动编制人员、兼聘人员以及合同制人员。
来源:科技日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编辑:王宇
审核:张爽
- 0000
- 0000
- 0000
- 0000
-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