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公司为何频遇“诈骗”?
来源:观察者网
[文/观察者网 邹煦晨 编辑/吕栋]
截至3月21日收盘,上市公司飞凯材料和清越科技最近两个交易日的股价均有所下跌。其中飞凯材料收盘价为13.23元/股,相较3月19日下降7.35%,市值缩水5.55亿元,目前为69.94亿元;清越科技收盘价为14.1元/股,相较3月19日下降6.81%,市值缩水4.64亿元,目前为63.45亿元。
从消息层面来看,3月19日晚间,飞凯材料公告称遭遇合同诈骗,有关金额1.86亿元,涉及清越科技参股公司。3月20日晚间,飞凯材料披露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清越科技则是发布澄清公告。
观察者网根据东方财富数据初步统计,除这起事件外,截至3月21日午时,今年至少有7家上市公司披露有关“诈骗”的公告。其中包括创意信息、海普瑞、ST工智、联创股份、长城电工、南京港、金龙鱼等。
对于上市公司频遇“诈骗”,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吕随启对观察者网表示,部分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存在问题,导致被诈骗。所以建议上市公司查遗补缺,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另外,不排除极个别企业可能把被诈骗作为转移其他问题的借口。对于此类的“虚假诈骗”,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有序健康合规运转。
涉及3家上市公司的“诈骗案”
值得一提的是,飞凯材料和清越科技的事项还涉及了港股上市公司亿都(国际控股),截至3月21日收盘时的总市值为30.79亿元。不过东方财富显示,截至3月21日午时,亿都没有披露有关公告。
事情要从3月19日晚间说起,飞凯材料彼时公告先是介绍背景,即2021年6月开始,飞凯材料及下属子公司与江苏鑫迈迪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鑫迈迪”),以及鑫迈迪指定的采购商枣庄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枣庄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下称“枣庄睿诺光电”)开展贸易合作,并分别签署相关合同。主要业务流程为:飞凯材料或下属子公司向鑫迈迪采购产品并销售给枣庄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枣庄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按签署的合同条款向飞凯材料或下属子公司支付货款。
介绍完背景后,飞凯材料表示,2023年12月末,飞凯材料全资子公司安徽晶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晶凯电子”)发现枣庄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累计应付晶凯电子账款约2.02亿元人民币,增幅与前期相比较大,资金占用严重,出于谨慎的角度,晶凯电子终止了该业务并催促对方及时还款。之后,对方出现付款逾期情况,通过多方调查,晶凯电子陆续发现上述业务存在诸多异常情况,开始意识到可能存在合同诈骗,并于2024年3月向安庆市公安局报案。2024年3月15日,晶凯电子收到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晶凯电子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公司及晶凯电子正在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对于公司的影响,飞凯材料表示,案件的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结果尚未确定。涉及的其他应收款余额1.86亿元人民币,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并且3月19日晚间,飞凯材料还将2023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其中修正前,其预计归母净利润为1.96亿元至2.61亿元,修正后预计归母净利润为1.03亿元至1.54亿元。对此,飞凯材料表示,根据公安机关截至目前的侦查情况,公司面临较大的资产减值损失风险,因此对前次发布的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3月20日晚间,飞凯材料披露其已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深交所要求飞凯材料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发现合同诈骗的时间、涉及资金金额、资金最终流向、案件进展等;内部控制程序未能有效阻止的原因,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董监高在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等重要业务流程中的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该等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形。
截至3月21日午时,飞凯材料尚未披露关注函的回复。
需要指出的是,飞凯材料所说“诈骗案”的客户枣庄睿诺电子及枣庄睿诺光电有两家上市公司有关。
上市公司清越科技目前持有枣庄睿诺电子33.33%股权,与港股上市公司亿都实际控制的亿达企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同,均为第一大股东。
枣庄睿诺光电则为枣庄睿诺电子的全资子公司。换句话来说,飞凯材料所说“诈骗案”中客户的第一大股东为另外两家上市公司。
上交所官网显示,有关部门3月20日就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舆情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3月20日晚间,清越科技发布澄清公告。清越科技表示,其与亿都控制的公司并列为枣庄睿诺电子的第一大股东,双方均不构成实际控制。枣庄睿诺电子的实际日常经营管理由其总经理洪耀负责实施。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本次参股公司纠纷内容所涉及之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与清越科技均无任何业务往来。本次相关事项的制定与决策等均未提交枣庄睿诺电子董事会进行审议,清越科技并未参与本事项的决策及实施过程。
东方财富显示,亿都则是截至3月21日午时尚未披露有关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飞凯材料所说“诈骗案”的供应商鑫迈迪却有不一样的说法。据证券时报报道,按照飞凯材料披露的信息,本次“合同诈骗”案涉及三方交易,飞凯材料在其中扮演“中间商”的角色,且下游客户枣庄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是由上游供应商鑫迈迪指定。
飞凯材料所述是否属实?
鑫迈迪负责人在3月20日晚间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予以否认。根据鑫迈迪负责人的说法,当时是飞凯材料与一个加工厂的老板找到他,实际上为“四方交易”,加工跟出货都不经过鑫迈迪。即枣庄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向飞凯材料下单采购产品,然后是飞凯材料向鑫迈迪采购产品,接下来通过鑫迈迪向加工厂下单,再由加工厂向枣庄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供货。
“诈骗”公告频现
截至3月21日午时,观察者网根据东方财富数据初步统计,除这起事件外,今年至少有7家上市公司披露有关“诈骗”的公告,涉及创意信息、海普瑞、ST工智、联创股份、长城电工、南京港、金龙鱼等。
具体如下:
①创意信息2月22日晚间披露的3亿级诈骗事项。公告显示,2022年11月,创意信息与川综能签订七份《物资采购合同》,合计金额3.64亿元;川综能于2022年12月支付货款3898.83万元,但后续未支付款项。为保障公司及时收回剩余款项,创意信息与川综能的货物购买业主方国宁睿能就《物资采购合同》的回款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国宁睿能同意直接向创意信息司支付川综能未支付的剩余款项。但创意信息并没有如期收到3.25亿元的剩余货款。并且创意信息在催收回款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于2024年1月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2024年2月,该局立为“240119 合同诈骗案”。
3月1日,创意信息在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中表示,鉴于目前案件尚处于侦查过程中,最终结果尚不明确,公司将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厘清之后,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如果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移交并配合司法处置。
截至3月21日午时,创意信息尚未披露后续进展。
②海普瑞今年1月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天道意大利近期遭遇犯罪团伙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约1170余万欧元。案发后,公司第一时间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已立案并开展案件调查办理工作。
2月2日,深圳证监局对海普瑞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深圳证监局在有关文书中表示,经查,海普瑞部分海外子公司在银行账户及网上银行的日常管理、资金付款的授权及审批、内部资金调拨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情形。海普瑞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实控人,推动其依法合规采取积极举措支持公司消除不利影响。
3月15日,海普瑞公告称收到实控人先行垫付款项,合计8980.96万元(按案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③ST工智则是在今年1月30日的2023年业绩预告中提及,子公司被电信诈骗导致损失,预计涉及金额约292.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2338.19万元。
④联创股份今年2月19日发布《关于公司部分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其表示,本次执行注销的股票数量为4422.25万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3.88%。根据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均犯合同诈骗罪,其违法所得现金及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联创股份。
联创股份此前公告显示,被告人孔刚与高胜宁等人共谋包装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市公司高价并购,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许诺很高的业绩承诺,最终诱骗联创股份与其签订协议,分两次巨额收购上海鏊投公司。
⑤长城电工今年1月16日公告显示,其控制的天传电力于2021年3月 8 日与国轩公司签订了《广东清远阳山县300MW风光互补项目37.5MW/45.9MWh储能系统》(一期)、(二期)采购合同两份,合同总价款为7370.1万元。天传电力在合同签订后,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但国轩公司一直拖欠货款,天传电力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起诉国轩公司追讨剩余欠款4128.72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嫌合同诈骗,将其移交上海地区公安部门处理。但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调查,无法证实该案中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将相关案卷材料退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天传电力重新提起诉讼。之后,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案涉交易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侦处,驳回天传电力的起诉。
截至3月21日午时,长城电工尚未披露后续进展。
⑥南京港今年3月1日公告显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裁定,南京港及其工作人员等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南京港随后上诉并称,南京港没有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于2024年1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认为无犯罪事实;2024年2月,盐城中院裁定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认为无犯罪事实,故本案依法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截至3月21日午时,南京港尚未披露后续诉讼进展。
⑦金龙鱼今年1月12日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刑事起诉书。《起诉书》认为,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对此,金龙鱼在彼时公告中表示,广州益海聘请的辩护律师和咨询的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截至3月21日午时,金龙鱼尚未披露后续诉讼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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