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预谋作案?6问邯郸初中生遇害案
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生遇害案备受关注。由于嫌疑人与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判罚再次成为讨论焦点。而关于本案的细节,警方也于近日有所披露。目前警方调查进展如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监护人及校方担责吗?
问题一:尸检工作进展如何?
被害人尸检已结束
河北邯郸警方:尸检已结束,目前未发现有成人参与作案。
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案发后,肥乡区公安分局迅速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了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侦办此案。目前,尸检已结束。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表示,报案到现在尸检已结束,有很多证据,这个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个案子肯定要办成铁案,每一个细节咱们都要仔细调查,仔细地取证。
3月18日,新京报记者从受害者家属处了解到,17日24时,邯郸警方法医在肥乡区殡仪馆对受害人尸体进行了尸检解剖,尸检至18日1时48分结束。
问题二:网传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成年人协助作案?
被害人尸体掩埋地坑深56厘米,目前未发现有成人参与作案
针对网络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家长协助作案”等猜测,警方作出了明确回应。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表示,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只有0.56米,也就是56厘米。所以说坑深两米多,网上说有大人参与是不属实的。
邯郸13岁遇害男童尸检头部背部有伤:网传头部CT照片不实。
此外,“雯雯想要幸福”“麦恩莉”“拉布拉蝶儿”等多个平台的博主发帖传播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颅骨照片,并有博主根据该图片,配文作出“死者被活埋”“案件有成年人帮凶”等分析和结论。经央视法治在线记者向有关部门核实确认:该网传照片和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无关。
问题三:是否为故意作案?
犯罪嫌疑人为有预谋作案,为掩埋尸体分两次挖坑
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介绍,第一天(3月9日)挖过一次,然后到案发当天又在现场挖了一次。
问题四:受害人生前是否遭受校园霸凌?
学校回应未发现校园霸凌 家属不认可
受害人王某某生前就读于肥乡区旧店中学。据央广网消息,旧店中学校长李安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肥乡区司法局每学期都会向学校推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再由各班级老师通过主题班会、法治安全课和班级微信群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普及防止校园霸凌发生等内容。
校长李安敬为记者准备了被害人和3名犯罪嫌疑人在校期间的荣誉照片、活动照片和学生资料等信息,“这3名犯罪嫌疑人中的马某在班里的成绩排名是十多名,成绩比较好,能做出如此恶性的事情,完全出乎意料。”同时,李安敬还提供了被害人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在校园内的视频监控截图。“他们四个人经常一起玩,未发现有霸凌现象。”李安敬表示,目前还不知道最终的官方结论是怎样的。
此外,受害人王某某的班主任韩老师称,王某某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关系很好,在日常中也未发现有校园霸凌。
针对学校的回应,记者联系到一位被害人家属,该家属称:不认可学校的上述说法。此前,王某某父亲也表示,孩子生前在旧店中学上学时,疑似遭受过同学的霸凌。
受害人姑姑王女士称,3名犯罪嫌疑人均是侄子的同班同学,希望严惩犯罪嫌疑人,给孩子一个公道。
问题五:嫌疑人、监护人及校方担责吗?
律师: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这三个原则,虽然“罪责自负”没有写进去,但在法律实践中,这已经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准则;与罪责自负原则相对立的,是我国古代的株连和连坐制度:一人谋反,株连九族;一人犯罪,亲友邻里连坐。他说,在今日法治社会,株连、连坐制度那种“一人犯罪,牵连家人”的观念已经完全不适应现代社会进步。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雨认为,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依法对其孩子应有抚养、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他认为,学校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如果校方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关于被害人的校园欺凌行为,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那么在本案中,如被害人的死亡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延续和必然结果,学校可能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六:追究未成年凶手刑事责任吗?
法律学者:只有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才能负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本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已派出法制部门专业人员,赴肥乡指导侦办此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并附加了一个程序性限定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当于未成年人监狱)服刑。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表示,“本案中,3名加害者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需要看杀人时的年龄”。他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年满16周岁即应对所有的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处死刑是不可能的”,吴少博说,“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负刑事责任的时候,有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刑法明文规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们的刑法第四十九条也明文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是怎样的?最高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万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9万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从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显上升,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占比继续下降,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持续下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持续下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在业内被称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
他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应该适应社会变化,一方面是要惩罚犯罪分子、平复被害人创伤情绪、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是能预防犯罪,要向社会成员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念: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不能因为年龄等原因而成为例外。“但立法是一个酝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既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又要兼顾公众的情绪。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取得完善。”阮齐林说。
整合自央视新闻客户端、央广网、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京报等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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