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点|“狗咬人”怎么管?代表委员提出这些建议
近年来,我国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去年10月,四川崇州一小区大型犬咬伤女童事件引发公众关注。如何防范犬只伤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代表委员。
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建议,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应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全国政协委员刘木华建议,建立宠物饲养征信和积分制度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把宠物伤人等行为录入电子档案,同时完善宠物保护制度,监督饲主承担责任,不得遗弃、虐待宠物等。
“文明养犬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沈建忠建议,尽快推动国家层面立法,强化犬只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强制犬只外出必须有牵引带,“像打击醉驾酒驾一样打击违规养狗、遛狗、弃养行为。”
我国每年大约4000万人被猫狗咬伤
2021年,武汉一女子以轻生的方式,抗议遛狗不牵绳,引起公众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关注。近两年,多名儿童被烈性犬咬伤的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类似事件的重视。
去年10月,四川崇州一小区大型犬咬伤女童,事发时的视频画面显示,一只未拴绳的黑狗反复扑咬女童。11月,犬只伤童事件再次发生,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的10岁男童被阿拉斯加犬咬伤。12月,江西吉安一网友发视频称儿子被狗咬伤,脸部缝了90多针。除了儿童,行动缓慢的老人也容易在躲避被狗追逐时受伤。
《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显示,我国宠物犬数量达5175万只。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大约4000万人被猫狗咬伤。动物致伤除了造成组织损伤外,还可能引起细菌、病毒感染,以及中毒、过敏性休克等严重后果。如果治疗不规范,还可能引起狂犬病、破伤风。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其居住的小区内有不少养大型犬的居民。由于从小怕狗,每次乘电梯遇到有居民牵着狗,她都会选择再等一趟电梯。有一天早上,她突然听到一声哭喊,随后是一阵狗吠。后来她从某业主发在小区群里的视频了解到,原来是一个女孩遛大型犬没有牵绳,狗追逐一个孩子,孩子的母亲吓得大叫,并和女孩发生了争执。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也在生活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一些人怕狗,遇到狗很明显会紧张。”但总有一些宠物主人反复强调,“不要怕,我的狗不咬人”。他认为,动物的行为习性很难预测,平时温顺的狗也有伤人的可能,宠物主人的安慰反倒可能让人忽视潜在危险,导致意外发生。
刘女士还曾经在小区、街边看到流浪狗,推测是走失或被弃养的宠物。这种情况让她更加警惕,每每遇到都绕着走,“万一被狗追逐咬伤,没有主人可以控制它,且无法追责。”
建议1
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今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庹庆明认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解决,鲜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裁判结果,这样惩戒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导致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并未出现减少的趋势。
他说,目前我国犬只伤人案件在追责中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层面,若要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只有在民法典第1246条中用侵权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犬只伤人这一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依据。
尽管近年来各地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但也只是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认定和领养、犬只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于犬只伤人,在法律责任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且各地出台的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不足以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对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归责难度大,也是一大问题。”他说,犬只伤人严重侵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了危害性结果。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刑事责任条款对此类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只能根据案件中行为人的表现,判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是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犯罪,进而判断其是否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
但实践中,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取证相当难,这就导致责任界限极其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没有明确刑事责任方面的条文,难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导致绝大多数犬只伤人案件只能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责任而终结。
“不是所有的犬只伤人事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依据实践情况,并不能完全排除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他认为,为清晰司法责任界限,使司法人员在追责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应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
如可规定:“公共场所,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只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若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造成死亡,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针对这一提案,我也咨询过法律界的人士,并向法院、检察院征求过意见,他们比较赞同。检察院建议,造成他人伤害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追究刑事责任。”庹庆明表示。
建议2
建立宠物饲养征信制度,宠物伤人等行为录入电子档案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刘木华今年准备了《关于加快启动科学养宠与保护宠物方面有关立法的提案》。他说,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我国宠物犬猫的数量超过1.2亿,宠物已经成为家庭情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宠物伤人、扰民、造成环境污染等不文明养宠问题也在加剧。
“文明养宠不只是拴好绳,还有很多细节,比如科学理解和引导宠物行为,提前规避宠物与他人的冲突。”他认为,在全国范围内,急需建立统一的宠物科学饲养规范,同时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宠物生存权利,协调养宠群体与不养宠群体间的利益诉求。
就现有宠物科学饲养和保护的立法情况而言,国内尚未制定一般性的宠物饲养规范,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已针对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特殊动物做了规定,但对于宠物的专门立法尚未完善。目前,只能依据地方性的限养、登记等制度和标准规定来管理,导致多年来围绕宠物的繁殖、饲养、流浪动物处理等活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各地制定实施的养犬管理规定在犬类管理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宠物动物管理的需要。例如,这些规定仅限于犬类管理,未涵盖其他动物;对饲主的具体饲养责任规定模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界定不明确,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缺乏协调与支持;未有效鼓励街道社区、小区物业、普通市民参与公共治理;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执法效果不佳;缺乏对宠物的保护条款等。
他认为,在各地养犬条例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探索制定法律效力层级更高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既要规范养宠行为,提倡科学养宠,避免矛盾纠纷;也要保护宠物,建设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社会。
他建议,规范宠物科学饲养。通过立法明确宠物全生命周期的科学饲养责任,例如对宠物的登记、饲养、遗弃等进行系统规定;规范宠物登记、年检制度,提高饲养门槛,评估饲主科学饲养知识水平,避免随意收养和遗弃,并建立回访、摸排机制;对宠物出门的养犬证、疫苗接种证以及牵狗绳、防伤人口罩等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建立宠物饲养征信和积分制度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把“宠物饲养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宠物伤害他人”等行为录入电子档案,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对不负责养宠行为的惩罚管理力度,对于违规严重的,剥夺其饲养资格。
刘木华认为,应完善宠物保护制度。对于继续收养动物有困难的收养人,允许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手续,将宠物送至收容机构,寻找新主人;慎重对待动物处死,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便公众监督。
加大对不文明养宠物和虐待宠物行为的执法和惩罚力度。开展规范养宠和保护动物的宣教、培训,提高养宠物人的自律、责任和保护意识。提高不养宠物的人对各类宠物的了解,减少被误伤的几率,并监督饲主承担责任,不得放任、遗弃和虐待宠物。
建议3
像打击醉驾酒驾一样打击违规养狗、遛狗、弃养行为
“文明养犬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沈建忠建议,尽快推动国家层面立法,强化犬只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强制犬只外出必须有牵引带,犬只所有人可以控制犬只,性格暴躁的犬只需戴嘴套。
同时,像打击醉驾酒驾一样打击违规养狗、遛狗、弃养行为,对于造成伤害的,必须严厉追究狗主人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此外,利用芯片或鼻纹识别等技术,对抛弃饲养的动物主人追究责任。
沈建忠认为,全社会应持续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文明养犬意识,共同促进养犬管理规范化。例如加强社区管理,提示动物主人养犬必须规范,对他人造成惊吓的应进行警示教育;增设针对养犬主人的考试,倒逼其掌握养犬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饲养方面的知识。
另外,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借鉴交强险、安责险的模式,通过推动宠物主人强制购买养犬责任保险,确保犬只按时免疫接种,对于因犬只造成第三者事故和伤害的,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新京报记者 张璐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责任编辑:崔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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