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被判死刑:对无差别伤害行为最有力的警示
杜绝高空抛物,道德谴责之外,不仅要依法严惩,而且要及时严惩。该刑事立案的要及时刑事立案,该行政处罚的也要及时行政处罚
今年6月22日,28岁女子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12月13日,该案在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报道,在抛砖砸死无辜路人之前,周某还曾在高楼向外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三罐未开封可乐,砸伤两名被害人。周某当庭供述,其“6天扔了十几次”,情节可谓恶劣至极。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随意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周某的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实属罪有应得。
近年来,高空抛物因为随机性较大,很难被抓现行,导致违法成本较低,故而屡见不鲜屡禁不止。高空抛物关乎公众头顶上的安全,早已成为社会公害。公共舆论虽然持续关注多年,无奈的是,悲剧似乎并未因此迅速消失,可怕的危险仍旧悬在城市上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入刑以来,高空抛物罪日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但是,因为高空抛物罪刑期较短,基本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某些高空抛物者的震慑作用似乎有限。有些人错误地认为,高空抛物罪不是什么重罪,而且不容易查到当事人,公安机关不一定会立案,违法风险并不高。殊不知,高空抛物并非只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检察院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也是以此罪名进行重判。
高空抛物也可以判死刑,这是此案对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行为最有力的警示。很多时候,高空抛物近似一种无差别的杀人行为,会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就像人们常说的,一个鸡蛋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25楼抛下可能使人当场死亡。而诸如抛砖头、抛桶装水等行为,已经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行为危害程度相当,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到本案,死刑判决是其咎由自取,并无多少争议。真正值得追问的是,该男子在6天内连续实施了多达十几次高空抛物行为,且造成两人受伤,为何他仍然有机会实施最后那一次导致路人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当地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及时进行刑事立案,并且对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高楼上向外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三罐未开封可乐且已造成他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已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及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起悲剧会不会就能得以避免?
杜绝高空抛物,道德谴责之外,不仅要依法严惩,而且要及时严惩。该刑事立案的要及时刑事立案,该行政处罚的也要及时行政处罚。只有大幅提升高空抛物被及时追究违法责任的概率,才能让这顶法治“安全帽”,更好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责任编辑:崔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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