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出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四部门明确了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统称“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据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8月,全国累计开放测试道路超过2万公里,一批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大量研发测试验证,部分产品已具备一定的量产应用条件。
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四部门研究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导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在车辆运行所在城市限定区域内有序开展试点工作。《指南》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使用主体、上路通行、试点暂停与退出四个部分。
其中,“上路通行”部分中,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前至少15秒(或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时刻,两者可取较晚时刻)和事故发生后至少5秒(或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刻,两者可取较早时刻)的视频信息上传至地方平台,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自查报告和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安全员操作及状态信息、车内乘客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由未提供方承担事故责任。
简而言之就是,若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发生事故,按现行规定承担责任;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发生违法或事故,试点企业与试点使用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材料,需承担事故责任。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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