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区域性投资者保护条例在深圳出台
日前,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区域性投资者保护立法,是前海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顶层设计,将对接国际高标准的投资经贸规则,率先落实国务院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部署,在投资便利、权益保障、优化监督、法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创新性举措,将进一步增强国内外企业投资前海的信心,对助力前海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
对标国际投资经贸规则,让投资者在前海更加放心舒心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下称《前海方案》)提到,要求前海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并明确提出“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研究制定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健全外资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机制”。
此次在前海先行先试开展投资者保护专项立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也将推动前海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为前海在新的起点实现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紧扣《前海方案》要求,着眼于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突出前海投资者保护的特定化需求、推动前海投资者保护制度创新等系列思路,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及世界银行《宜商环境》(BEE)中关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积极与全球投资规则接轨,让投资者更加放心、舒心及有信心。
助力投资开放化便利化,依法保障投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建立并实施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对于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书面承诺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的,即可取得行政许可,大大简化许可经营审批。在完善投资政策指引方面,要求前海管理局编制、发布并动态调整重点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投资优惠政策进行分类并实行精准推送,优化惠企政策落实机制,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在国际经贸往来领域的权益保障上,一方面,《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资金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为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等。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受到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影响时,前海管理局将为企业应对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提供帮助。同时,前海管理局每年应定期评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情况、满意度测评情况、企业负担监测情况、投资环境改善情况等。
此外,《条例》还在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方面明确前海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在投诉处理方面将布局建设投资权益保护站点等,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条例》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监管执法模式,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并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在前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性质的公平竞争委员会,建立公平竞争集中审查、独立审查制度,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模式从自我审查向集中审查、独立审查转变,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另一方面,为助推前海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条例》在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强化争议解决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法院完善审判规则均作出规定。
其中,前海将继续积极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支持境内和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联营,培育发展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同时健全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参与民商事纠纷化解工作。建设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促进国际商事争议高效便捷化解。
- 0000
- 0000
- 0002
- 0000
-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