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落地 明年1月起施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实习记者 石雨昕 每经编辑 陈旭
9月25日,财政部正式下发通知,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制度》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三农”工作改革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新形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制度》主要遵循了聚焦会计核算、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农”字属性和加强协调衔接四大原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原会计制度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会计科目,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发包及上交收入”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删除了“应付福利费”“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会计科目。
与此同时,《制度》遵循突出“农”字属性,保留原会计制度中“内部往来”“一事一议资金”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特点的会计科目。
增加多个会计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多个会计科目,并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农业资产”(仅针对牲畜资产、林木资产)调整为“生物资产”,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发包及上交收入”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删除了“应付福利费”“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会计科目,并对相关会计核算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近年来,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取得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方式更加多元,经营管理更加规范,与其他经济主体联系更加紧密。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现在我国发展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过去农村集体经济有较大区别,出现了很多新型经营主体,并在农村经济当中扮演主要角色,如果相关会计制度不与之衔接,就无法适应实际情况,由此可能阻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与过去传统的村委会管理相比,现在很多地方成立了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通过物业租赁经营等方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李国祥说。
可以更好管理资产
《制度》修订遵循突出“农”字属性,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兼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充分考虑“三农”特点,保留原会计制度中“内部往来”“一事一议资金”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特点的会计科目。
此外,《制度》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适当保留务实简化的会计核算要求;贯彻落实有关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要求,针对扶贫项目资产要求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有的集体属性。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度》遵循了加强协调衔接原则,对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增加了会计报表附注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全面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李国祥表示,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可以更好地管理资产,使得集体资产更加安全,资产管理更加公开和明晰,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也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合理分配提供保障、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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