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但户口本不自由,怎么破?
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结婚登记还应该提供户口本吗?
近日有人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很多年轻人往往因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户口簿,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于7月6日答复称,对网民的建议将予以关注。
这立即引起公众热议,网上主要形成两派意见:有人认为,结婚登记需要户口簿是正确的,“要相信父母眼光,父母不祝福的婚姻需谨慎”“否则离婚率会更高了,结婚是人生大事,需要很谨慎”。也有人认为,结婚是两个成年人的选择,无论结果好坏,原则上讲结婚的当事人有承担后果的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上确实可以降低其他人的介入可能,“结婚登记用户口簿不合理,直接用身份证就行了”。
关于婚姻登记需要户口簿,在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中有规定,包括《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规定。然而,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法的《民法典》中,并没有前述规定,反而是将婚姻自由作为婚姻的基本原则。而婚姻自由,自然包括了结婚自由,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缔结婚姻、与谁缔结婚姻以及何时缔结婚姻,禁止他人或任何组织以任何形式干涉。
而结婚登记必须用户口簿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成为家长制约男女双方结婚的手段,给他们的结婚登记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事实上,结婚登记提供户口簿的规定,其初衷并不是要干涉婚姻自由。当初提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会写明结婚或未婚,因此要防止有人“被结婚”。而且,提供户口簿还可以核实个人身份信息和家庭成员关系,以确保婚姻登记的精确性和合法性,有效防止骗婚等虚假婚姻的发生。
而随着技术进步,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全国婚姻登记机关也具备了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功能,可以确保婚姻登记信息核查的准确有效。因此,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之下,一个人的婚姻状况,已经无需通过户口簿来判断,在此前提下婚姻登记机关再要求结婚登记提供户口簿,就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
同样,在法律的规制上也早有考虑,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十八周岁的公民就可以参军入伍保家卫国,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结婚年龄却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单从年龄上的考量,法定的结婚条件相对更为严格,二十多岁的男女在心智上应该也更为成熟,请求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作为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对自己登记结婚后果具有清醒的认识,也具有在外独立生活,承担家庭责任,履行夫妻责任的能力。因此,对于他们登记结婚,只要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的,就不应让户口簿成为限制枷锁。
也有网民指出,户口簿并不是进行婚姻登记的必须项,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以凭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然而,户籍证明一般要回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且办理流程也需要耗时耗力,对于很多在外地工作、生活的年轻男女来说,都有诸多的不便。
有支持的声音,当然就有反对的声音,“父母的同意是你最后的护身符”等观点,也得到了大量网民的支持。在他们看来,户口簿不仅仅是一纸文书,更是代表着父母的意愿和家族的认可,父母作为过来人,对婚姻和家庭看得更为透彻,毕竟父母是不会害你的;相信父母的眼光,如果婚姻没有得到父母的祝福,随随便便结婚的,在处理夫妻矛盾、子女抚养、家庭关系上,必然会有很多矛盾,夫妻未来离婚的概率将会大大增加。
应当看到,公众对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持不同意见,既体现了对婚姻登记制度的变革诉求,也反映出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及观念。结婚大事,是以个人为本位,还是以家庭为本位?是个人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就可以,还是需要父母亲戚和国家制度的层层把关来加以保障?这才是大家争论的根源和核心。
总的来说,当前婚姻登记中户口簿的使用与个人的婚姻自由密切相关,应该认真思考和讨论如何简化婚姻登记手续,减少对户口簿的依赖。近年来,民政部一直推动异地办理婚姻登记,以解决众多在异地打拼的年轻人回到户籍地结婚的难题。既然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的机制本身已改变,那么户口簿作为户籍证明文书的意义是否仍然存在?这值得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和考量。有关部门应当着力解决政务服务过程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增强公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目标。通过便民、利民、惠民的婚姻登记服务,让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即便没有户口簿照样能登记结婚。
当然,婚姻是两个人的自由,却不可避免地牵涉两个家庭的未来。无论在登记流程上如何解放,但在属性上,却与家庭财产分配、生育及后续的子女抚养、继承等等问题密不可分。爱情需要我们保持理智、坦诚和勇敢,同时也需要我们与伴侣共同努力、扶持和成长。对于没有获得父母支持的婚姻,男女双方是否可以考虑先冷静下来,深入了解父母的顾虑,并通过自身的行动,让父母看到这对年轻人有一起建立家庭的信心和能力,看到两个彼此深爱着的灵魂,最终得到父母的由衷祝福。
(作者系民建安徽省社会与法治委员会主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朱政
图片来源:IC
图片编辑: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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