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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新证据,48年前的强奸案能启动再审吗?

澎湃新闻2023-07-11 14:59:180

79岁的何文福,于48年前被湖北钟祥县法院和荆州中院以强奸罪先判20年,后改判15年。审判期间他一直未认罪,自服刑起,他也一直在写信伸冤。

直到2015年之后,当初本案的三位证人吴国富、范德才、谢翠香都站出来证明何文福没有作案时间。甚至作为强奸案“被害人”的卓某,也在按了手印的情况说明中说:是办案人员“要我指认是何文福作的案,当时我知道不是何文福害的我,但我只能按办案人员的指示咬定是何文福作的案”。

卓某按了手印的情况说明

上述新证据都形成于2017年以前,但是2019年湖北省检察院依然驳回了何文福的申诉。近期,有承办其申诉的检察官向他表示:目前这个案子处于中止状态,还在进一步审查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就应当重新审判。”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45条第1款第(5)项也一脉相承,明确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那么,何文福老人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达到“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呢?按理说,因为没有作案时间就不可能作案,这是常理、常情和常识。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要求辩护人,若收集到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当然是不在犯罪现场)的无罪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目的就是要尽快排除嫌疑人的作案嫌疑,以便及时放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本案即使没有被害人新的证词,否认何文福作案,也应达到了启动再审的程序条件。

更何况本案还有被害人卓某说明当年的情况,称何文福不是当年的作案人,这本身就是“一票否决”的新证据。“看到(被害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的那一刻,何文福激动地哭了,‘受害人都说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我坐了十几年牢,真的是太冤枉了。’”然而,何文福似乎至今也并没有等来案件的实质性推进。

笔者注意到,上游新闻2021年报道此案时,标题是《河南七旬老汉背负“强奸”罪名46年,被害人发声称当年未被强奸》。一晃又是2 年过去,这种动辄以年计算的等待,对于79岁的何文福过于残酷了。

本案的法理不算复杂,在被害人称何文福不是当年的作案人,复查机关理应对被害人深入调查,当年为何会形成那样的笔录,现在为何更改证词,新证据若没有作伪证的情况,理应提出抗诉再审。如果查出被害人作伪证或辩护人指使被害人作伪证,那就另当别论,但也要有个明确说法。

启动再审之难,在此案可见一斑。在如此多关键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包括当年证人“翻供”,被害人称是被当时的办案人员指使,但是还没有等到再审程序的及时启动。

一个法治社会,究竟是司法及时纠错,还是继续让申诉人手握最新证据苦苦等待?答案本不言自明,但落实到具体案件查起来就格外难。正是因此,自上而下的监督就需要发挥作用,监督的时间也要有明确的界限,不应被无故中断、拖延。一个人的人生能有几个四十八年呢?

(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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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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