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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偷拍,除了疑神疑鬼我们还能做点什么?

新浪新闻2023-07-06 09:03:280

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拿什么来拯救我们的安全感

6月7日,在广州地铁上,一女子怀疑蹲在地上的大叔正在偷拍,遂要求查看对方手机,对方自证清白后仍被女子贴上偷拍标签,将视频发到网上。女子此举被认为过度维权,遭到舆论反噬,个人信息被曝光。

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遭女子曝光

6月7日,广东广州,地铁8号线上,女子看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是偷拍自己,要求检查相册,大叔让她检查自证清白。随后,该女子在网络曝光大叔是猥琐男,称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并表示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女子的做法引发众多网友质疑,有网友表示女子是恶意造谣。目前,女子所发博文已删除。

同样是在地铁,武汉的赵欢下班时,在地铁出站口的手扶电梯上,发现身后的男子在用手机偷拍她的裙底,当即报了警,偷拍者被行政拘留3天。

随着天气渐渐炎热,关于偷拍的话题,种种风险与惊险、乌龙与误会,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在“偷拍乌龙”事件发生后,遇到类似的纠纷,应该怎么办?如何把握正当维权的边界,避免增加误伤的可能性?这些问题,关乎着每个人,无论男女。

偷拍,违法了!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偷拍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偷拍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日常生活中对于暗中拍摄的一种形象表述。从法律上讲,偷拍是否触犯法律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往往取决于偷拍的目的、手段、内容以及偷拍产生的照片、视频的处理方式。如果使用合法的拍摄设备,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拍摄他人非私密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大多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并不构成治安处罚或者刑事犯罪。

但是,在我们的认知中,偷拍更常见的方法是使用手机甚至针孔摄影机等专用的隐蔽拍摄器材,在未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他人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这种偷拍,最大的恶,是偷拍者将镜头对准私密部位,比如女性的裙底、胸部。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后果,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偷拍者未经他人同意,公然传播、使用他人肖像或以丑化、污损等手段侵害他人的行为,将对他人的肖像权造成侵害。未经他人同意,拍摄、窥视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除了侵犯肖像权,还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在判定偷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会综合考虑拍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拍摄工具是否使用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偷拍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等等。如果在酒店、他人住宅等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在厕所、浴室等偷拍他人私密照片的,可能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

欠缺的只是法律吗?

虽然从民事、行政和刑事角度,针对偷拍行为都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偷拍行为的法律规定还是较为模糊,并没有直接且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制,司法实践中,对于偷拍行为的处理,可操作性也不足,无法应对新形势下的偷拍难题。另外,现有法律对偷拍的处罚力度较小,也无法对偷拍者构成有效的威慑,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他们往往选择铤而走险。

在不少国家与地区,偷拍、偷录等行为都被作为单独罪名纳入刑罚,比如法国《刑法典》里有“侵犯私人生活罪”,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绘制、录制或传播个人在私人场所的形象,就要处1年监禁并处4.5万欧元的罚金;英国也规定“窥淫罪”,用以规制偷窥和偷拍行为,根据英国法律,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人衣着拍照,将可能被登记为性侵犯者,最高面临两年监禁;今年6月,日本国会确立了一项新的罪名“拍照罪 (摄影罪)”,根据该规定,如果罪名成立,偷拍他人隐私行为以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拍摄私密视频,都将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或约15万元的罚款;如果将偷拍获得的内容上传到互联网,将处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约25万元罚款;就连以发布为目的的保存,也会面临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约10万元罚款。

 为了防止日本电车痴汉,日本警视厅发布的防色狼APP《Digi Police(数码警察)》。  为了防止日本电车痴汉,日本警视厅发布的防色狼APP《Digi Police(数码警察)》。

相较而言,我国法律对于偷拍的严重程度还缺乏足够的重视,虽然《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地补强了针对偷拍这类隐私权侵权的民事保护路径,但是从《刑法》角度,并没有针对侵犯个人隐私的偷拍设立单独的罪名。即使对使用非法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罪名,但是入罪难度较大,一方面,专用器材较为隐蔽,即便发现了,也因为未能及时固定证据而导致无法刑事立案;另一方面,入罪标准要求之一是需使用专用器材,而手机属于非专用器材,对使用手机偷拍的案件,难以适用该罪名。

而且,《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一般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具体到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则需要满足“造成严重后果”,这就需要偷拍者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而这些条件,在绝大部分的偷拍案件中,都是很难满足的,这也使得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些罪名定罪的案例少之又少。而入罪标准和界限过高,同时还加大了实践中的执法难度,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许多偷拍个案在不满足刑事处罚的条件时,更多地是落实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层面,对偷拍偷录行为本身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小,对其较高的非法收入也起不到较大的惩罚效果。《民法典》虽然对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有一整套的法律规定,但是受制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没有公权力机关介入的情况下,受害者往往缺少证明自身权益受损的明确证据,他们会因为取证难而无法维权。而且,《民法典》也没有对偷拍偷录行为侵犯的人身权利规定惩罚性的赔偿。违法成本低,不法收益高,法律处罚相对较轻,这应该就是偷拍行为迅速发展,很快形成完整黑灰产业链的重要原因之一。

遏制偷拍,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偷拍盛行的当下,拿什么来拯救我们的安宁生活?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大局讲,它是国泰民安中“民安”的一部分;从个体说,它是许多受害者挂记心头、彻夜难眠的事件,有的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一生。

近年来,勇敢站出来的维权者越来越多。几个月前,演员蒋梦婕发文称自己被恶意偷拍裙底还遭到勒索,引发广泛关注,蒋梦婕报警后,嫌疑人已被控制。偷拍绝不是小事,当我们发现偷拍时,要敢于呵斥和指认偷拍者,亮出对偷拍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不能因为“偷拍乌龙”事件的发生,就在权益被侵犯时畏手畏脚。我们要勇敢站出来求助和抗争,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那些恶意偷拍的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还要让那些躲在暗处、猥琐窥私的魑魅魍魉无处遁形!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维权都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被拍者维权,最好当然是“抓现行”,一来可以明确要求对方停止拍摄、删除偷拍的照片或者视频;二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立即报警,同时向现场安保人员寻求帮助,在公安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进行处理,并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对偷拍者进行行政处罚,当然,事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偷拍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2017年6月28日起,广州地铁在一号线试点女性车厢,在工作日的7:30至9:30、17:00至19:00客流量高峰时段设置一节车厢为女性车厢。 2017年6月28日起,广州地铁在一号线试点女性车厢,在工作日的7:30至9:30、17:00至19:00客流量高峰时段设置一节车厢为女性车厢。

由于偷拍事件的频发,也让不少人成为惊弓之鸟,只要发现他人拿着手机对着自己,就会凭“感觉”认为被偷拍。我们需要明白,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自己不受到侵害没有错,但在维权的同时,应当知悉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该被伤害。所以,即使认为对方在偷拍,也不宜强行夺走手机删除照片,因为手机是私人物品,强行夺取手机属于违法行为,若行为不当还可能会造成自己的损失。如果不慎闹出乌龙,在相关部门介入证明对方不存在偷拍行为后,也应及时解释,诚恳道歉,避免矛盾激化。

当然,任何维权,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依靠公权力机关和网络平台的重拳打击。一方面,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公权力机关要加强源头治理,坚决斩断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路径,很多的偷拍发生于酒店、厕所、试衣间等私人空间,往往要借助隐蔽的偷拍工具,只有掐断偷拍工具的生产和销售路径,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偷拍的产生。

另一方面,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坚持对偷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全过程高压打击态势。目前,偷拍产业链已经形成器材售卖、拍摄、照片或视频售卖、服务器运营等多个层级分工协作的产业闭环,仅仅依靠一家行政机关是难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而如果仅仅是打击其中的一环,法律效果甚微。因此,公安、市场监管、质监、通信等行政机关,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应当通力合作,从设备生产销售、拍摄、传播、出售、购买等多个环节同步入手,直到对消费端和需求端的打击,对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顺藤摸瓜,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斩断利益链,根除偷拍滋生的土壤。

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围观的“猴子”!谁都可能是下一个“社死”于他人窥私欲中的受害者,没有人能独善其身!抵制偷拍,需要全社会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唯有当我们意识到,他人遭遇偷拍,不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笑谈”,保护他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实则是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让偷拍这股邪恶之风没有滋生的土壤,让每个人安心无忧地行走于大街小巷。

若无闲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宁!

(作者系民建安徽省社会与法治委员会主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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