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和姐姐在租住屋双双遇害,凶手竟是姐夫
来源:大风新闻
用户刘先生反馈称,今年5月29日下午,他的妻子和姐姐在自己的租住屋被姐夫杀害。案发两周了,妻子和姐姐的后事还未处理,他也不知道去哪里申诉,去找谁,希望相关部门能出面协调,让善后事宜早日解决。
夫妻俩闹离婚,女子离家到弟弟的租住屋暂住
6月12日,今日头条用户刘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他是湖南衡阳人,目前在广东东莞务工。
刘先生说,20年前,他的姐姐认识了同乡男子唐某。不久,两人结婚,先后生下两个孩子。“两个小孩都是我父母带大的。”
“大约七八年前,唐某和我姐姐因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听我姐姐说,唐某曾多次对她实施家暴,还威胁要伤害我们家人。”
刘先生介绍,今年5月23日晚、24日晨,他姐姐两次给他打电话,说几天前唐某又打了她,两人实在没办法过了,想离婚。此后,刘先生的姐姐就从湖南衡阳来到了刘先生务工的广东东莞。
“早在今年5月初,唐某就和我们协商过离婚的事,他当时称同意离婚,双方甚至谈到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如何分担问题,没想到一个月不到,他就改变了主意,实施了犯罪。”刘先生痛苦地说道。
凶手在小舅子租住房杀害妻子和妻子弟媳,同屋几人幸免于难
刘先生称,他是一年前在东莞市万江区租住的民房,平时和妻子、两岁半的儿子、父母住在一起。案发前几天,姐姐、岳父也来此暂住。
“案发当天是星期一,我有事出去的比较上。”刘先生回忆,5月29日下午1时许,他父亲出门到附近的商业区做保洁工作。家里就剩下妻子、儿子、母亲、姐姐和岳父。2时14分,他还和妻子通过微信文字聊天,没想到,几分钟后,唐某赶到,伸出了罪恶之手。
5月29日下午14时20分许,刘先生接到母亲的电话:“不好了,家里出大事了,快回来。”刘先生让母亲不要激动,慢慢说。母亲这才断断续续地说,刘先生的姐姐、妻子被唐某杀害了。
刘先生事后从母亲处获悉:案发时,刘先生的岳父带着外孙在一个房间午休,刘先生的母亲洗了衣服拿到四楼去晒。期间,唐某上到他们租住的三楼,持刀将刘先生的姐姐和妻子杀害。
“看到我妈妈进屋后,唐某正在擦刀上的血,他对我妈妈说,这就是你教的好女儿。小美(化名,刘先生妻子)也被我捅了几刀。”刘先生说,作案后,唐某并未逃跑,而是坐在出租房的一楼,随后赶到的民警将其控制。
刘先生说,当时幸亏儿子和岳父在另一个房子午休,房门紧锁,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案发两周后事仍未处理,死者家属希望尽快解决善后事宜
“唐某家里除了两个孩子,就是年迈的父母,家里一贫如洗,根本拿不出丧葬费。听说唐某还有一个妹妹,但早已出嫁。”
刘先生说,他们一家也是农民。父母快70岁了,身体都不好。“我妈妈患慢性颗粒白血病已吃药快4年,每个月药费1000多。我爸爸因身体原因,开了3次刀,现在每个月仍在吃药调养。”因此,数万元的丧葬费对他们而言,也是一个天文数字。
“案发后,警方封锁了现场。在社区的帮助下,我们目前暂时居住在外面的公寓。”
刘先生说,他们租住的民房一楼有大门,但要用电子锁开门。大门旁边还有一个小卖部,可以直接上到楼上。案发当天,唐某就是通过小卖部上到到三楼的。
他和家人认为,如果房东对外来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登记、报备手续,案件也许不会发生。因此,他们认为房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发后,凶手家里就派了一个堂弟过来和我聊了一下,房东一直没有出面,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积极协调,让相关责任人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善后事宜早日妥善解决。”
相关部门:已对死者家属提供必要帮助,房东建议走司法程序
6月12日下午,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共联派出所相关人员称,刘先生反映的案件属实,当地警方正在调查处理,详细情况已给刘先生通报过,不便对外人透露。
当天下午,东莞市万江区万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称,刘先生反映的问题由当地综治部门负责,让记者联系综治部门。当天下午,当地综治部门工作人员称,案发后,他们曾给刘先生提供过一些支持和帮助,具体情况要联系综治办信访部门。当地综治办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电话,说会有专人回复。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6月12日下午,当地一名社区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刘先生家的情况他们了解,刘先生的妻子、姐姐是其姐夫杀害的。案发后,社区给刘先生一家寻找、落实了临时住处,工作人员两次前往临时住处看望、慰问刘先生一家。
“刘先生认为房东有一定责任,社区协调、联系了房东,表明了刘先生的意思,房东建议走司法程序。这种情况下,社区也没有好的办法,只能建议刘先生走司法程序。”该社区工作人员称。
律师说法:房东是否有责任,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房东是否有责任?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介绍,《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知之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房东在合理限度内是承担着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当然,这也意味着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本身也是有限度的,最主要是集中在房屋本身的使用安全范畴,比如确保为租客所提供的电梯、楼梯、家具、家电等符合安全标准,不能无限扩大。另外,权利与义务一般来说应该是相当的。”
刘祚良称,本案中被害人亲属能否向房东主张赔偿,主要看房东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此案,他的建议也是走司法程序。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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