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提出空姐“超重”10%要立即停飞减重?
今年6月初,海南航空向其客舱部的空中乘务员发布通知,对乘务员进行“关于专业化形象的筛查和管控提示”,其中明确对女性乘务员的体型、体重进行不同等级的管控,超出标准体重值10%的女性乘务员将“立即停飞减重”。
超重5%未超10%,给30天自我减重
6月4日,海南航空客舱部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专业化形象的筛查和管控提示》,除相关日常工作要求外,其中对该公司的乘务员体型体重制定了具体的管控标准。对出台这一规定的原因,相关文件内容表述称,“专业化形象是重要的直观的职业形象”“我们作为窗口单位,应是一道靓丽的名片”。
该标准提出,海航女性乘务员标准体重计算公式为“身高(cm)-110=标准体重(kg)”,体重超过该数值即为超重,对超重人员公司将进行分类管控。对于超重数值在5%以下的女乘务员,该公司提出将以月度为周期进行体重监控,避免组员体重持续上升。“待一月监控期满后,着制服赴乘务队进行当面复核,完成现场称重及三人面试小组评议。”
对于超重5%、未超过10%的女乘务员,该工作细则规定,将给予乘务员30天自我减重期,并以周为单位进行监控。乘务队将在每一周期结束时对乘务员进行现场称重及三人面试小组评议。“若体重上涨并突破10%上限,则立即停飞。”
对于超重10%的女乘务员,公司要求立即停飞减重,乘务员所在的乘务中队将协助组员制定减重计划,督促减重效果。
内部知情人士:
体重标准是对所有乘务员的统一要求
对此,一位海航内部知情人士回应记者称,国际化认证、体重标准,体重标准关于上述的体重参照标准的使用,并不是针对女性乘务员,而是对所有性别的乘务员的统一要求,也不是被直接解读为“停飞”。而是基于常规人体体重参考标准,匹配乘务员健康体重区间测算办法,作为乘务队日常进行乘务员健康体形体态前置管理的参照依据,用于乘务员体形管理的前置识别和提示。
“此举意在通过锚定参考目标,倡导健康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健康体态,而不是被动等待个别组员体形发生明显变化后影响安全服务工作。”上述知情人士称。
空乘管理资深人士:
因审美剥夺工作权利
涉嫌就业歧视
记者查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等专业机构的体重计算公式发现,海航的这一数值标准,较相关机构的标准体重计算数值高5公斤。对此,海航出台的文件则作出“通融处理”,称标准体重计算公式是一个体重区间。“身高(cm)-110=标准体重(kg)”直接得出的体重值,“更为科学,视觉效果更好,也更符合现代人的审美标准。”
记者查阅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修订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及其附件《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发现,相关规定对于空中乘务员的体重等并未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国内航空公司中,对于空乘的体重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会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给出的建议标准进行要求,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即对于女性体重要求控制在“[身高(厘米)-110(厘米)](公斤)(±10%)”以内。
一位曾从事多年空乘管理工作的某大型国企工作人员黄女士告诉记者,国内监管机构制定的准入性标准多为涉及航空安全的内容,如乘务员体重等内容未作限制性要求。“如果纯粹因为视觉审美的考虑就剥夺体型偏胖的空乘正常工作的权利,这绝对是就业歧视,出台、执行这样的规定对于作为劳动者的空乘,丝毫没有尊重。”黄女士表示,从一般常情常理角度来说,审美本来就因人而异,因为主观的审美因素而限制空乘参加劳动的权利,十分不合理。
此外,多位空姐告诉记者,航司应该多给一线员工,尤其是女性工作人员更多的包容和理解。
律师说法
海航对乘务员的“体重”规定
是否违法?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航司根据行业和岗位的特点、要求,对乘务员的体重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性质属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有效,在程序上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有一个公示程序,让员工知悉相应的规定。另外,内容本身不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赵占领还表示,在执行中,目前企业对于超重10%的女乘务员,是要求立即停飞减重,乘务员所在的乘务中队将协助组员制定减重计划,督促减重效果。如果涉及到连续多长时间体重仍然不达标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那这种解除是违法解除,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若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相悖,则以法律规定为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对记者表示,海航对于女性乘务员出台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来看属于增加了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范畴,制定需要经过与工会、劳动者代表等进行协商,“自主决策并不代表可以任意制定规章,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要合法合理,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体重进行限制,极端情况下甚至要停止工作,这绝对是违法行为。”
综合上观新闻、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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