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上的树可别乱砍,罚款、判刑加牢饭!自己种的也不行?
还有这种事?
最近一件看起来非常“离谱”的新闻引起了很大争议。
上海的李某在今年1月20日请人修建自己的一颗香樟树,这棵树是他在2002年花1.1万买的,本来是种在院子里,但是因为越长越大遮挡了阳光,他把香樟树移到了院子外面。
后来院子外面的香樟树又把院子里的阳光给挡上了,所以他才找了一个工人修剪,把这棵树的枝枝桠桠砍得七七八八,剩下2米多高的主干,这样一来院子里的光照充足多了。
跟着阳光一起进来的还有麻烦。
李某的行为被邻居举报给了城管部门,调查之后,城管部门给他开了一张行政处罚书——罚款14.42万人民币。
新闻一出来,愣住的不止李某,广大网友也瞬间炸开了锅:修剪自己种的树也要罚款,还罚了14万?
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个人在未得到区绿化部门审批前,是没有权利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进行移植和砍伐的。”
因为李某把树移到了院子外面,已属于公共绿化,如果需要修剪树木,只能通过养护部门修剪,同时在修剪过程中也必须按照标准执行。只有树木在自己家院落内,且胸径小于25厘米居民才能自行处置,否则即使修剪种在家里的树木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但是李某觉得自己是修剪,怎么变成了砍伐:“城管说我砍伐树木,这不可能的啊,我承认修剪有些过度,但是这树就是我买的,我不舍得砍死的。”
▲确实修剪的有点过分
不过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的《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规定,香樟树的“过度修剪”的标准是保留少许枝干,再砍下去,就算是砍伐了。
至于为什么罚款金额这么高,是因为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树木价值进行了认定,该树木补偿价格为28840元。城管部门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李先生给予了标准最低的5倍处罚,即14.42万元。
尽管城管部门给出了处罚的依据,但是并没有平息这件事的激烈争论,因为整个事件跟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反差实在太大,但又跟很多人都息息相关,谁也不想有一天因为自己的树被罚14万。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能随意砍伐自己种的树吗?
还真不能。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而且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刑事拘留。
今年5月份,郑州市绿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巡视时发现,一家饭店门前15棵树龄十多年的行道树出现干枯脱皮现象,经过调查发现,因为担心饭店门前的梧桐树遮挡招牌影响生意,饭店的老板指示经理、店长、保安,用毒药注射根部的方法,认为损毁行道树。
说实话这老板的脑回路也是相当奇特,第一次听说生意不好是因为店门口前面的树太茂盛,挡了招牌。
在事情曝光后,该饭店发表了致歉声明,并且表示会积极配合园林部门,但是饭店总经理等6个人全部被刑事拘留了。
当然,这些行道树属于公共绿地,那我要是砍自己的树呢?
这要看你把这些树种在什么地方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剩下的情况基本只要动一下,都需要申请许可证。
如果没有取得许可证,就自己动手砍树,很可能有大麻烦。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就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3月,枣庄市中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和他人一同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然后他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其他4名参与采伐的被告人,均被判6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1年。
根据当地人的说法,农民主要是为了响应退耕还林的号召种树,但是在农民眼里,这些树跟小麦、玉米一样都是经济作物,长大了不就应该卖钱吗?
而如果单从法律来说,《森林法》确实是这样规定的,这样的处罚在法律上来说的确有依据,但这不代表中间没有商榷的余地,不然这类事件也不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在法律概念上,有两个相对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定犯。
所谓自然犯罪,就是那些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犯罪,比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普通人根据自己的常识和感情就能够判断,这些行为肯定属于犯罪,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不然也不会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说法。
但是法定犯罪,不一定会违反伦理道德,但是在法律规定上面属于犯罪,比如破坏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
在农业社会人们面对的主要是暴力和财产犯罪,法律与人们的伦理道德重合度非常高,工业社会后,社会与经济活动的复杂程度迅速提高,法定罪逐渐成为了主流。
很显然,在砍树这个问题上面不属于自然犯罪,甚至在大众的观念中,能够处理自己的树才是天经地义的。
法律工作不应该只限于单纯的执行法律,尤其是像这种和民众息息相关又容易忽略的问题,更应该加强前期的普法宣传工作,像这种和一般人认知相悖的法律知识,缺少宣传教育必然会引起人们的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还讲过另一个案例,比枣庄的情况更加极端。
2020年5月,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江西赣州某地林业站站长李某叫来当地村民曾某,先后对4棵香樟树进行采伐,并运至曾某家中。
没错,这次的主角也是香樟树。
然后李某因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检方建议量刑4年半,还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和鉴定费近9万元。
但是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4棵樟树均系死树、枯树,不具有保护价值。
不仅如此,之所以砍掉这几棵树,是因为村民看到树枯死之后,担心砸到人,村民包括树主出具证明,证明被砍伐的樟树为死树。
▲多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证明书”
罗翔认为,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法律保护的权益),就绝对不构成犯罪。“涉案4棵樟树均系死树、枯树,不具有保护价值,李某清理死枯樟树的行为,是出于人民群众的安全考虑,依法不构成犯罪。”
当然,如果只是这个问题,那么罗翔的看法也仅限于这一个案例了,但他同时讲到了机械执法的问题,尤其是像枣庄和赣州这样的情况,“仅从刑法条文看,这似乎中规中矩,但倘若对人们朴素的道德情感还有所考虑,其合理性就不免要遭到质疑。如果不通过法益和伦理对于刑法条文做出实质性的限制,机械司法就无法避免。”
对于这种机械司法的危害,罗翔在文章中举了非常生动形象的例子:
比如,张三从二楼吐了一口痰,粘在李四牵着的中华田园犬上,从形式上来说,那就是高空抛物;
朱鹮大战灰鹦鹉,五只灰鹦鹉被满门抄斩。王五从旁边过,捡起灰鹦鹉尸体,准备扔掉垃圾桶,从形式上来看,这就是运输珍稀动物,从而构成危害珍稀动物罪;
现在还有很多人在网上P出和偶像的结婚证,从形式的角度,这是妥妥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发明这种软件的朋友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另一方面,法律也要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朴素情感以及时代变化,这也是为什么2020年7月1日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一般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采伐也不再“一刀切”地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降低了采伐设计要求。
如何既不伤害群众植树造林的热情,又能保护环境、维护法律尊严,法律工作者们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去探索。
就像白岩松在《新闻周刊》节目最后说的:看完这个现实中的故事,恐怕很多人会想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修剪一颗自己种的树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大;还是不问青红皂白,不问法理情,僵硬执法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大?’”
而怎样面对法律与民众观念的冲突,罗翔有一句话说得很好:“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是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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